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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1998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8]4号
颁布时间:1998-03-17
1998年3月17日 沪地税四[1998]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去年本市物价指 数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结合本市私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经研究确定 1998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如下:完全从事科技业的人均800元; 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的人均760元;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行业的人均720 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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