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告
沪国税流[1998]121号
颁布时间:1998-07-02
1998年7月2日 沪国税流[1998]121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发出通知,从1998年7月 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 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同时决定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结合本市情况,通告 如下: 一、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 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不论原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确定征收率。 二、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以从事 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 额合计比重50%以上的。 三、确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应以1997年度的应税销售 额为准。如果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但其前 三年平均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也可按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如果 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 四、原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企业,必须于1998年8月31日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重新认定。逾期不申报的,一律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6%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告。 (3)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