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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87号
颁布时间:1998-05-22
1998年5月22日 沪国税流[1998]8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2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 “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三线脱险搬迁 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沪国税流[1997]54号《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线脱险 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继续执行至2000年底。 二、在2000年底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3303工厂在沪所属单位上海鹤亭 机械涂装厂,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迟税款的余额为基数,多 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 三、经核定,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1995年应缴增值税为0元。 四、上海鹤亭机械涂装厂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沪国税流[1997]54号文规定 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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