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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富钙面粉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6号
颁布时间:1998-02-06
1998年2月6日 沪国税流[1998]16号 接上海市粮食局《关于供应居民的富钙面粉免收增值税的申请》的报告,要求对 其所属的上海面粉有限公司销售的富钙面粉如何征税进行明确。考虑到富钙面粉是基 础面粉的升级换代产品,对提高人民的身体健康具有较大的作用。经研究,同意对富 钙面粉的销售在价格保本赂有盈利的情况下,作如下征收规定: 1.富钙面粉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2.粮油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返销给农村的富钙面粉,免征增值税。 3.粮油经营企业销售给粮油零售企业的富钙面粉,免征增值税。 4.粮油经营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富钙面粉,免征增值税; 5.粮油经营企业之间销售、调拨富钙面粉,免征增值税。 以富钙面粉加工的切面、挂面、馄饨皮、饺子皮、面皮、烧卖皮也按上述规定免 征增值税。 6.上述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粮油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 按沪国税流[1996]54号、64号文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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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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