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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40号
颁布时间:1998-03-12
1998年3月12日 沪国税流[1998]40号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1998年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布置如下: 一、凡在1998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均要参加年检。 二、1998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1998年3月1日至1998年5月 31日止。从1998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1998年上海市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印制领购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98-××××××××,前二位为各单位 代码号,后6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检验年度填写为1998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至1999年5月31日,《年检合格通知书》中的审批专用章由市局统一 加盖。 四、1998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1.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 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具体办法,市局将另外下文明确。 2.对下列两类企业应重点检查:一是税收负担达不到正常水平的企业,特别是 全年累计3个月以上负申报、零申报的企业;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混乱或计 税不实的企业。主管税务分局要对这些企业严格审查,对有疑问的企业可暂不通过年 检,待彻底查清问题或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为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年检情况,《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要求一个年度报 送二次,反映规定时间点上的一般纳税人构成情况:第一次在年检结束后,即根据5 月31日的情况填制《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于每年7月底前与年检工作情况报告 一并报市局税政一处。第二次在次年年检开始前根据次年2月底的情况填制《年度检 验情况汇总表》,于次年3月15日前报市局税政一处。 六、《年检定额收据及标识清算表》的填报。 1.从1998年起,《年检定额发票清算表》改为《年检定额收据及标识清算 表》,分别按定额收据和标识填列。同时,在《年检定额收据及标识清算表》中增列 “遗失份数”、“毁损份数”项。请各单位加强对定额收据、标识的管理,尽量避免 出现定额收据和标识的遗失、毁损情况。 2.《年检定额收据及标识清算表》中,“本(份)数”栏一律填写份数。“解 缴金额”应等于该表中定额收据“使用份数”×25元。解缴市局金额与《年检定额 收据及标识清算表》中“解缴金额”数据一致。 3.《年检定额收据及标识清算表》及年检收费款项解缴报送市局税政一处时间 与报送《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时间一致,即第一次为7月底前,第二次为次年3月 15日前。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信息系统已开发完毕,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管理,请各分局充分利用电脑管理系统,开具年检合格通知书,并做好年检的各项 资料汇集工作,并在年检结束时,按规定特有关资料以软盘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八、1998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年检工作进行总结,于1998年7月 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九、有关年检的其他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0号文、沪国税流 [1997]14号文和沪国税流便发[1996]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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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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