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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3号
颁布时间:1999-04-19
1999年4月19日 沪国税流[1999]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 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函(1998)3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征收管理,上海远洋供应公司向远洋国轮船员免税供应的卷烟必须 专门单独设置免税科目,核算免税卷烟的收入,且必须以外汇结算,每一纳税申报期 企业应提供本期已销免税卷烟的清单(包括船名、卷烟的牌号、规格、数量)。 二、分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计划、海关验讫的《报关单》、《核销 单》及有关帐户进行核对,并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销售免税卷烟的要依法处理, 对超出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的部分应当按规定依法征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 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8年9月3日 国税函[1998]393号 为了支持我国远洋运输事业的发展,改善国轮远洋船员的日常生活,经国务院批 准,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可开展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业务,现将有关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免税供应的卷烟由中国烟草上海进出 口公司供应,其数量、品牌纳入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在下达 给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中单列。 二、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须将购进免税卷烟的购销合同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文件,报主管海关备案,购进的免税国产卷 烟必须存入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仓库,在海关的监管下直接销售给国轮远洋船员, 按期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三、税务机关根据经海关验讫的《报关单》和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中国 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销售给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的免税卷烟办理核销手续,对上海 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免税卷烟的销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销售给非国轮远洋 船员的免税卷烟要依法予以补税。 四、为了防止国产免税卷烟倒流国内,海关对调入、调出监管仓库的免税卷烟加 强监管,出仓供船要严格根据实际需要的合理数量审批,核销要凭真实的船方签收手 续。必要时,对上船的卷烟进行加封。异地调拨必须由在海关注册备案的进出境船舶 运输,转关回执除调入地海关向调出地海关递送外,同时也要向海关总署监管司抄送 一份。另将核销情况,每季度由上海海关汇总向海关总署监管司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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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有关地区外汇借款项目1999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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