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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9]29号
颁布时间:1999-05-26
1999年5月26日 沪国税征[1999]29号 现将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交管(19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如下: 一、旧版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初次登记时间延长至1999年5月31日。199 9年6月1日以后,车主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车 辆管理所不得办理登记,并应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凭旧版销售发票办理初次登记,并应告知 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拒绝换开或加价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具备以上换开条件的车主,必须携带原购买机动车的发票、初次登记证明。 到原出售机动车的企业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原出售机动车的销售单位在收到原发票后,即开具和原发票相同金额的红字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红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当期 冲帐凭证,原发票联贴在所开具的红字发票联后,留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同时,在开 具的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一号码,开具和红字发票相同金额的《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交客户。 六、机动车持有者,可持新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 理牌照登记。 附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 公交管[19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 1998年12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 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交管[1998]340号),各地在执行中, 提出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延长原发票使用时间”和“制定原发票更换《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的操作规定”等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 用,给开征车辆购置税打下良好的基础,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车主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 机动车初次登记的时间延长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车 主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登记, 并应当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凭旧版销售发票办理初次登记,并应告知 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拒绝换开或加价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开销 售发票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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