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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44号
颁布时间:1999-06-11
1999年6月11日 沪地税一[1999]44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财税字[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工作,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 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 是国家对承诺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 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 款不再征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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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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