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一[1999]16号
颁布时间:1999-01-06
1999年1月6日 沪地税一[1999]16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30日 国税函[1998]84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免征税费事宜的请示》(冀 地税函[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 8]9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 相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 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征税费的 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 (3)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