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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47号
颁布时间:1999-03-26
1999年3月26日 沪国税流[1999]47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5日 国税函[199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 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铁路 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 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 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 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 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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