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479号
颁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 沪税流[2001]479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先征后返的具体操作,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财政部驻上海 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2000年度税收"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沪财预[2001]40号)及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4日 财税[2001]147号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 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 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 (3)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下一篇: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上报空置商品房免征营业税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