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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2001]98号
颁布时间:2001-09-17
2001年9月17日 沪税外[2001]9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 知》(国税发[20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 国税发[20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于1999年6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空运企业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 序。根据该协定第十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6月2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 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1999] 441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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