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310号
颁布时间:2001-08-09
2001年8月9日 沪税流[2001]3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1]57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2001年7月20日 国税函[2001]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 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 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 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 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略) 2.2001年溶剂油生产计划(略) (5)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苏州河综合整治一期工程第一批总(分)包单位工作量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对上海安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军队系统建筑安装工程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