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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外经委转发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10号
颁布时间:2001-06-04
2001年6月4日 沪税浦稽[2001]10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地税局、外经委沪税稽[2001]27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 通知 2001年5月21日 沪税稽[2001]27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 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避免企业已有发票的浪费,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企业已印好的不带购 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达必须使用印有 购付汇联的专用发票的通知之前继续使用;对企业正准备新印的发票,税务机关可根 据文件规定同意印制有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汇 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 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91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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