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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12号颁布时间:2001-06-22

     2001年6月22日 沪税浦稽[2001]12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国税局、地税局沪税稽[2001]3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 况,重申及提出如下贯彻实施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年检审查,清理的管理水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重 要环节,对此各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根据浦税政[2001]26号文《关 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要求予以落实,为提高一般纳税人的管 理水平,结合市局35号文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要求。   (一)对一般纳税人的暂认定、正式认定,跟踪监督和培训工作等按浦税政 [2001]26号文规定办理。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的年检审核、清理工作。   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是加强二般纳税人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环节。而年 检中审核工作是关键,要根据静态资料,对照认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核。经发现有异 常情况,应待具体检查后再予以年检。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即在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造 成偷税数额占应纳税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必须取消一般纳 税人资格,并按浦税稽[2000]21号文,《关于办理浦东新区涉税案件的若干 暂行规定》的规定,移送司法部门进行查处。   二、强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监控管理手段   对一般纳税人的监控,真目的是为了强化对增值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就 以下几个方面需予以完善和强化管理。   (一)新办企业第二次购票稽核管理   为有效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杜绝骗购专用发票现象的发生,对符合特定条 件的企业在第二次购买专用发票前需进行全面稽核,才能予以继续购买,此项制度实 行三年多来,有效的杜绝了骗购专用发票现象,但就以下二点需加强。   1.由于企业第二次购票量少(限购),在较短时间内就需第二次购买,由此在 台账、纳税申报上尚未发生的,应实施先解冻,再锁定的方法,标明下次购票尚需稽 核直至其完善。   2.严格进行统计,对二个月以上未来第二次购票的企业,应及时予以作出统计, 交综合税务所予以检查。以免发生“死户”检查结果应有一份情况反馈给发票管理所。   (二)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就户跟踪管理   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综合税务所须按照浦税政[2001]26号文 的要求,在其实际经营后的三至六个月内至少就户跟踪检查一次。为此,税政科必须 每月作一次统计,六个月内未经检查的(即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跟踪检查报告 表》的),或经过检查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都应在发票出售的计算机上注上锁 定标识,经检查合格后尚可解冻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实行发票日常稽查制度   各分局、稽查大队,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经常性税收检查(日常审计性税收检 查)的同时应就户开展发票使用、管理的全面检查,并就户反映报告检查情况,填写 《发票日常检查情况报告》,随“税收检查报告”(签报)一并送批。   三、利用电子技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管   “金税工程”是一项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它主要适用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协管,用高科技手段来防范和堵塞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的漏洞,为打击利用专用发票犯 罪提供真实完善的查案线索,我们必须狠抓落实,加强工作质量考核。   (一)积极、有效的全面加快推进防伪税控工作   各分局应根据浦税稽[2001]13号文《关于做好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抓住重点,选择推进,即把经济开发小区的私营企业;新申 请被确认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超过一定规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重点,选择先行 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确保数据采集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对防伪税控的认识和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申报,各单位一定要强化工作责任,如 何将经常的工作做到持久的完善、正确,确实需要有一个机制来保证,包括日常工作 的相互制约;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与后备力量的培训等,都是保证持久的一个非常重 要的条件。   (三)积极发挥“金税工程”的稽核和协查系统的运用   要有力打击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积极发挥“金税工程”的作用,就必须充分运用 其稽核和协查系统。对此,已被确认的,失控企业的专用发票;企业丢失、被盗的专 用发票,录入到稽核系统,是至关重要的。各分局需要形成一个信息传递的通道。 “金税工程”的运行成果只有通过协查系统才能得到充分的反映和肯定。抓住并核查 协查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每一条线索,能做到对专用发票涉税犯罪行为进行及 时、有效的查处、打击和防范。   (四)做好“金税工程”各个环节的细化工作   1.进一步打好“人海战役”。将纳税人按期报税的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税务 管理员。各分局要制定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考核办法。区局也要制定对各分局的考核 办法。   2.进一步理清纳入防伪税控企业的户数,不遗漏一户企业,即使本月不开票, 也要按期抄税、报税。   3.进一步做好报税台账,包括用PC机做台账以及纸质台账。记录下每一户纳人 防伪税控企业的报税时间、报税的存根联份数、会计金额与税额,并每日将三者数据 加以核对。如发现有误,当即加以更正。   4.进一步做好补采集工作,将以前月份漏采集的存根联数据全部采集进来。   5.进一步发挥金税维护公司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端的开票人员和开票 系统发生的问题。   6.进一步做好所有一般纳税人档案的修正工作,做到每一户一般纳税人档案不 折不扣的完整、准确。   7.进一步做好抵扣联的认证工作。所有一般纳税人均需取得认证岗位的认可并 在纳税申报资料上做上已被认证的标识后方可到征收纳税申报。认证岗位不仅要对每 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开出的发票进行认证,而且要对该护企业取得的抵扣联 份数、抵扣联金额、税额与纳税申报表以及发票使用月报表和抵扣联清单进行核对, 做到不认证不予抵扣。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发票,暂不予抵扣,并按浦税稽 [2001]21号文转入协查系统协查。   8.对缺联发票、失控发票等按规定要求协查的发票要逐份协查,并将协查结果 反馈到稽核系统,否则将影响以后月份的采集率,对受托的协查按规定及时回复,提 高回复率。在近期内回复率要提高到95%以上。同时要充分利用协查系统主动发出 委托协查。各分局要充实委托协查岗位的力量。区局提出委托协查每月发出的发票份 数至少要达到一般纳税人户数的2%。对有问题的发票要及时依法处理,对查补的税 款要及时入库并将其录入协查系统。   四、完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的规范的管理措施   对此各分局应根据浦税计(1999)80号文《税务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关于制发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浦税稽[2000]5号文)中关于 专用发票日常规范操作管理的规程、措施的要求。不断加强完善和细化落实到具体工 作岗位、责任到人。新区局并就以下几个方面作些补充要求。   (一)加强防伪税控的认证工作,特别是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问题,应严格依 照浦税稽[2001]5号文《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 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的通知》要求处 理。并建立此项工作的台账和移送签收制度,发票管理所负责将十万元以上的,立即 电话通知总局,并直接传真,稽管科负责布置查处和逐级妙报工作。   (二)注册浦东新区内各分局的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夸 分局移户,不需要缴销“金税卡”和“IC卡”,但重新发行前须将原发票缴销,把已 开具的存根联数据抄清。   (三)完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版的审批。首先从2001年4月10日起, 分局为“十万元版”的最终审批。请分局在审批时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作静态分析、审 批,发现有销售额较大,税负率偏低,其交纳的增值税与企业利润不相适应,存货与 留低税不相适应等情况,应暂缓审批并实施相应项目的检查。   (四)关于专用发票限量,限额供应上,不能因企业已进入防伪税控系统,而认 为骗购、虚开现象不会发生。从目前情况来,对电脑版的使用税控开具专用发票的骗 购、虚开往往是在二至三个月内进行大规模的作案,特别是在手工版与电脑混用期间, 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手工版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骗取短期内大规模虚开的成功。对此, 在专用发票的版本、数量的审批上,要与手工版审批规定完全相一致。   五、实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清理、检查   根据市局沪税稽[2001]35号文的要求,结合目前浦东新区在增值税专用 发票检查的实际情况,从今年6月1日至9月30日实施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 清理、检查,要求如下:   (一)对象范围   1.对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工作组查获的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企业。   2.对各种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3.对注册在各街、镇经济开发小区内的企业。   4.对本年度,年检中发生的一些长(暂)挂户、失踪(控)户、死户等非正常 企业。   (二)检查方法和内容   根据上述对象和范围列出需清理检查的户名,集中力量,针对虚开、代开;虚抵 以及开具发票不申报;骗购发票及发票管理混乱等内容,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以及 时发现问题和线索,实施重点检查,深挖犯罪,扩大战果,加强处罚力度,对偷骗税 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三)总结上报   各分局要根据上述清理、检查要求,于7月底、8月底作二次书面上报开展情况 (有各种具体分类的数据说明),于9月底作全面总结并提出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的 措施。   六、加强领导、责任到人贯彻落实   (一)新区局建立以李春常副局长负责,稽管处牵头,税政处、信息中心配合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班子,各分局也应在分管局长负责下,以稽管科为牵头,首 先应组织学习市局,区局对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要求,深刻领会加 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在思想上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二)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对暴露出的征管薄弱环节,要充实征管力量,落实责 任到人。   (三)各分局应根据市局和区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分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 实措施,并书面报新区局稽管处,待今年9月30日就本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 的具体落实结果,应进行总结并书面报稽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 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1年4月17日 沪税稽[2001]3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巩固税制改革成果,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和税收秩序,优化纳税和投资环境, 确保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增值税制的重要主导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不 受侵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围绕“以票管税,以票控 税”的主题,特从认定清理、监控管理、专项检查、队伍建设、贯彻实施等方面提出 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加强审核清理,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确认、复审与回访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的基本情况,通过日常征收管理、稽核检查等手段,有计 划地分期分批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回访,并对户管资料进行复审。   (二)要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对已被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对照认定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对发现销售额较大、税负明显偏低,零申报或异常申报情况的,要设定具体检查项目, 并从银行日记账入手,严格审核其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常情 况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经检查发现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偷骗 税行为的,要坚决打击,依法查处。对经年检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加快提前 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加强纳税人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基础管理   1.加强企业税务注册的事前调查。对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的新办企业,要依据 其上报的静态资料实地调查核实后再予确认。对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企业,要强 调经营地确有实际地点,并依据其上报的静态资料对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后,才 能办理税务注册。同时,经营地与注册地税务机关之间应加强联系,规范和加强对注 册地和经营地分离的企业的管理。   2.重申认定标准,全面掌握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的有关政策,坚持统一的认定标准。 具体规定为: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及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 元以上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才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新办企 业,一般要待其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报,由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 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但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 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3.区别情况,限额、限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 同情况,确定其使用何种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每次限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 量,严格按规定实行限额、限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4.加强基础工作、重申规范操作。对于目前继续使用手工版发票的纳税人,各 税务机关应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 用发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 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 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增值税 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5.严格发票发售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岗位,落实专人负责发票供应。 首次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查验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核对计算 机信息后,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上加盖“一般纳税人”章,粘贴防伪标记。在发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严格实行内部控制制度,即纳税人可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本、 数量、次数核定,与发售审核开票、收费、配货、查验发货,设置操作权限,严格区 分,不得混淆,并按发票顺序号发售发票。   6.加强发票仓库管理,健全仓库管理制度。各税务机关从市局仓库领取的专用 发票进仓时应先按箱号核对并查验查扣,确认完好无损后按序号存放。开箱发货时必 须两人在场,核对包数、本数、发票种类、编号;发票的信息输入人员与到市局领发 票的人员必须分开;外仓专用发票必须做到每日盘存,下班前核对种类、数量、编号。 核对正确后,核对人、保管人双方在日报表上签字。   7.依法行政,规范运作。为促进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经研究决 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外省市来沪临时经营的纳 税人除外),对已收取的本市部分纳税人缴纳的购用发票保证金将分期分批予以清退, 具体清退办法,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二)借助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时监控协管   1.提高“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确保数据采集的完整和真实,为打击利用发 票犯票提供真实完整的查案线索。   (1)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金税”工程的建设,要深刻认识“金 税工程”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内在重要联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学、亲自 用,措施要到位,要注意整体协调,全局推进。切实提高“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 用高科技手段来防范和堵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的漏洞,为打击利用发票犯罪提 供真实完整的查案线索。   (2)狠抓落实,加强工作质量考核。各单位一定要强化工作责任,把任务落实 到每个工作岗位,确保采集数据的完整性。 市局将对各单位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2.积极依托“金税工程”,加快推进防伪税控工作。   (1)加快推进速度。要求在去年2.4万户基础上,今年再增加8万户,并按 每月0.85万-1万户的速度推进,坚决完成全市约13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防伪税控推进纳入工作。   (2)加快对新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步伐。从20 01年1月1日起,凡新申请被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申请使用万元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从2001年7月1日起,凡新申请被确认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3)拟定计划,全面覆盖。2002年6月底前,将防伪税控系统覆盖到本市 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要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4)抓住重点,选择推进。在推进防伪税控工作过程中,应把经济开发区中的 私营企业和销售额超过一定规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重点,选择先行纳入防伪税 控系统。   (5)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仍维持不同的开具限额。对纳入增值税防伪 税控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规定,区分不同情况,维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 同的限额标准:原则上对新办企业、经营没有达到规定限额的,仍应批准开具千元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情况好的,达到要求的,可批准开具万元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规模较大的,经营状况良好的,则可批准开具十万元版增值税专 用发票。   (6)适当调整包装,保持均衡供应。根据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要求 及发展趋势,在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中,决定按照限额、限量供应的原则, 对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包装作适当调整,使之与供应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 定保持一致。   (三)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各级税务机关在发 票的日常管理和稽查中,应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功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 的户管、发票核定、供应发售等方面情况,运用CTAIS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功能及时掌 握企业的经济信息和纳税状况,针对问题,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四)利用计算机供票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实时协管   1.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发票发售窗口利用计算机供票系统出售发票时,一定要坚 持验旧供新制度,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视情况对商贸型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实行收旧 供新办法。   2.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存根联,并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经税务机关 审核无误方可发售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   (一)强化稽查,加大查处力度   以稽查局为主,有关区县税务局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力量,重点要对国务院打击 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工作组查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企业 进行深入检查;对各种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稽查;对有问题的 企业要进行依法查处,加强处罚力度,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对偷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 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偷 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市局将适时组织各区、县税务局之间的抽查。   (二)实施重点和全面检查,规范经济开发区的税收管理   近期内,各区县税务局要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国务院“打骗办”上海工作组的指 示精神,认真开展对注册在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特别是要对一些长(暂)挂户、死 户等非正常户要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清理和重点检查,以及时发现问题和线索,深挖犯 罪,扩大战果,彻底摧毁各种涉税违法犯罪团伙;要协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对 各种经济开发区的经济秩序进行必要的综合整顿,净化纳税和投资环境,堵塞漏洞、 规范开发区的税收管理。   (三)重视检查中暴露的征管不力问题,合理配置税务干部,充实薄弱环节的征 管力量,特别要注意加强对容易出问题的私营企业的征管力度,切实做到管理与防范 并举。   (四)征管查密切配合,抓住重点,实施同步检查   各税务机关的征收、检查与管理部门之间应形成和建立一个较为迅速的信息传递 反馈系统和制度,在开展对企业日常征收、检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对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在使用与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 问题的建设性意见,为管理部门研究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五)积极发挥“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作用,做好增值税发票的计算机交叉稽 核,为查处偷骗税案件提供确实可靠的线索。   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一)各单位领导必须深刻领会加强管理的重大意义,在思想上务必引起高度重 视和警觉,在行动上认真对待,雷厉风行。   (二)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干部过错责 任追究制,切实解决个别基层单位干部责任心不强,管理偏松、监督不力的突出问题。   (三)严肃纪律,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发现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的,一 定要狠狠处理,决不姑息。   五、贯彻实施   市局提出的上述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的若干措施,是遏止和防范当前愈 演愈烈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正常税 收秩序不受干扰,保障国家税基不受侵蚀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努力实 践,积极贯彻。为便于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掌握实情、了解实效,市局要求各单位 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4月30日前,拟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报市局稽管 处备案,市局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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