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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有关出口供货企业出具情况证明的通知
沪税进[2001]12号
颁布时间:2001-05-15
2001年5月15日 沪税进[2001]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市局机关机构改革的要求,本市部分财税分局的户管作了调整,有关企业的税 务登记号也发生了相应的变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在前,出口 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开具在后的原因,出现了部分企业在此阶段中向外贸单位销 售出口货物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供货单位税务登记号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 单中缴款单位税务登记号不一致的现象,影响了外贸单位的退税。为做好征退环节的 衔接,保障纳税人的利益,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各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 割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为缴款单位出具《情况证明》(样式附后),证实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单位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的缴款单位为同一单位。 《情况证明》的编号由各开证税务机关自行编制。 《情况证明》的有效期限为自开证之日起一个月。 特此通知。 附件:情况证明样式(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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