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对上海吉列有限公司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12号
颁布时间:2001-05-14
2001年5月14日 沪税浦政[2001]12号 税务二分局: 现将市局《关于对上海吉列有限公司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沪税进〈2001〉10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对上海吉列有限公司 符合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的通知》(沪国税退 [2000]13号)规定的产品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吉列有限公司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 批复 2001年4月28日 沪税进[2001]10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自产货物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规定把握口径的请示》(浦税 政[200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上海刀片厂宁波分厂、富春江分厂系中外合资上海吉列有限公司中方投资者与外 方合资前成立的联营厂,且联营合同约定联营厂生产的定牌产品由上海刀片厂独家经 销,合资时有关合资合同又已约定上述联营厂生产的定牌产品转由上海吉列有限公司 独家经销,上海刀片厂拥有的有关产品商标权在合资期间也由上海吉列有限公司独家 使用。上海吉列有限公司购买上述联营企业有关产品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时,根据市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的通知》(沪国税退[2000]1 3号)中有关购买扩散产品视作自产产品的规定,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 特此批复。 (5)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有关出口供货企业出具情况证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