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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131号
颁布时间:2001-05-08
2001年5月8日 沪税流[2001]13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 财税[20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 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 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 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 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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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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