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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进[2001]11号
颁布时间:2001-05-09
2001年5月9日 沪税进[2001]1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7日 财税[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 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 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 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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