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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53号
颁布时间:2001-04-16
2001年4月16日 浦税政[2001]53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沪税流[2001]86号文《关 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结合浦东新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1)请各单位及时调整 征收所计算机系统中的税率设置,按规定认真做好征收工作。(2)对非金融保险企 业的纳税人经营金融保险业务,并在沪税流[2001]86号文下发之前按照金融 保险业税目依8%税率缴纳的营业税款,原则上应在今年以后发生的应纳营业税(中 央部分)中抵扣,如年内抵扣不完的,允许其申请办理退税。(3)对新区农村信用 社的营业税税率问题,经请示市局,现仍暂按6%的税率征收,待市局发文明确后再 按新规定操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3月23日 沪税流[2001]86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税率征收的税款,允许企业在以后发生的应纳营 业税(中央部分)中抵扣。 二、各征收分局应抓紧调整计算机征收系统中的税率设置,以确保四月份申报工 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 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 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 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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