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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和开展资格年检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6号
颁布时间:2001-04-25
2001年4月25日 沪税浦政[2001]6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地[2001]15号文《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 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和开展资格年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浦东新区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指派专人负责资格年检工作,并了解和掌握代售户的具体情况。 二、各分局在进行年检时,应按年检重点要求,组织力量对全部代售户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局。 三、各代售户的换证资料于五月二十日前上报区局税政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 售许可证》和开展资格年检的通知 2001年4月10日 沪税地[2001]1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的业务管理,规范印花税税票的代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印花 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实施换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发放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 许可证使用期限已届满。现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实行资格年检,并统一换发 新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与换证范围 凡本市接受税务机关委托,经办印花税税票代售业务,并取得《上海市印花税税 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合格证》的代售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期限参加代售户年检,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 二、年检及换证时间 2001年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及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工 作自2001年5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三、年检方法 各税务局应根据《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至第 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组织实施年检工作。 四、年检重点 对有下列违规出售印花税税票等问题的,应作为年检的重点对象: 1.代售税票户有否向非征收(出售)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出售税票; 2.代售税票户有否擅自延伸设点、设户,以扩大出售印花税税票业务; 3.代售税票户有否以发函、上门服务等方式向非征收(出售)范围的企事业单 位兜售税票; 4.代售税票户有否以企事业单位购买印花税税票多少为基数,按比例或定额向 印花税税票购买单位支付劳务费或其他名义、形式的好处费。 各主管税务局在进行年检时,应严格把关,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对经查 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代售户,要责成其进行全面整改,待整改措施落实后,再确定是否 通过年检。 五、换证条件(资格) 接受委托经办印花税税票代售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 代售单位只负责对口税务分局分管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单位中代售,不要跨越代售范 围”的规定,并参加代售户年检,经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年度检验,确认合格 的,方可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 六、其他事项 1.本次印花税税票年度检验与换发新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一并进 行,但重点是年度检验。 2.年度检验结束后,发给代售户《年检合格通知书》或《年检结果通知书》, 并统一使用六位数字编号,前两位数为各税务分局的识别号,后四位数为顺序号,顺 序号从1开始,不得跳号或重复。如市财税一分局从410001开始,按顺序依次 编号。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将延用此顺序编号。 3.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和《年检合格 证》的工作,由市局地方税处组织实施,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税政科负责换证 发证的初审工作。 换证的具体程序是:代售单位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原有的《印花 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合同》和代售业务状况书面报告, 送交对口的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验证审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负责将《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合同》(复印件)及原单位持有的《印花税税票委 托代售许可证》及《年检申请审核表》和填写的审定意见书,送市局地方税处。经市 局审定同意,领取《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及《年检合格、结果通知书》。主 管税务机关凭“通知书”,向市局地方税处领取《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和 《年检合格证》,并向代售户发放。 对经审核,不符合本次换证条件的代售户,不再办理换证,并终止其印花税税票 委托代售业务。 附件:1.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申请审核表(略) 2.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资格审定意见书(略) 3.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表(略) 4.领取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合格证通知书(略) 5.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合格通知书(略) 6.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结果通知书(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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