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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122号
颁布时间:2001-04-27
2001年4月27日 沪税流[2001]122号 各财税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6日 国税发[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 (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 “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 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 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 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 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 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 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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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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