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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130号
颁布时间:2001-05-08
2001年5月8日 沪税流[2001]13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9日 财税[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 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 中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对下列单位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 收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由军队内部服务取 得的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请按此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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