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今年四月份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139号
颁布时间:2001-05-15
2001年5月15日 沪税流[2001]139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日前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今年四月份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流函[2001]019号),内称:“2000年核发的卷烟计税价格已于 今年3月31日到期”。“在新的卷烟计税价格下发前,请继续执行2000年核定 的计税价格,2000年没有核定计税价格的,按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执行”。现转 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5)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浦东新区中小学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