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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进[2001]7号
颁布时间:2001-03-26
2001年3月26日 沪税进[200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目录〉的通知》(国税函[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 录》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 国税函[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执行一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产品技术 含量高、出口前景良好,由于申报不及时等原因未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要求将其 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同意液体氨基 氰(29211990)、电子级双氰胺(29262000)、高纯度五氧化二钒 28253010)、电子级玻璃纤维布(70195200)等产品增列《中国高 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请各地税务部门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有关 高新技术产品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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