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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上海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48号
颁布时间:2001-04-09
2001年4月9日 浦税政[2001]48号 各分局: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84号《关于做好2000年度上海 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区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参加税收资料调查的企业的选择,除按市局沪税流[2001]84号文 第二条的规定外,应尽量选择税收收入大,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并保持每年参加调 查的企业相对稳定。各分局于4月20日前将选户情况报区局税政处。 二、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使用企业版调查软件,直接上报软盘。 三、各分局于2001年5月25日前将税收资料调查的软盘上报区局税政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上海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23日 沪税流[2001]8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 知》(财税[2000]19号)精神,为做好本市2QX)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税收调查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 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是为研究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 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 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关心 和支持调查工作,并将其纳入税收业务工作的目标考核范围。 二、调查范围 2000年度各分局选定的调查企业规模必须按以下原则确定: (1)增值税调查的企业户数原则上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 10%; (2)营业税调查的企业户数原则上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总户数的3%; (3)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规模不少于消费税入库数的80%; (4)全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5)全部金融保险企业的60%; (6)全部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外贸出口企业; (7)邮电通信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调查户数原则上不少于所 辖户数的25%; (8)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所辖户数的30%。 各分局可按下发的《2000年度上海税收调查户数计划表》(附件一)掌握调 查户数。 三、调查表及填报要求 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表包括封面、企业表(01表)、货物劳务表 (舱表)三个部分组成。填报数据时,应严格按照《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 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执行。企业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均 负有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 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符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加盖企业修正 章,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应附说明。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 团(总公司、总机构)本部及其下属企业填报01表和02表的同时,要求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总总公司、总机构)合并填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下属企业 的01表,并单独建库上报。 四、时间进度安排 市局在3月初进行布置和培训,各分局请于2001年5月30日以前完成调查 数据的录入、审核、上报工作。6月初,市局将组织汇审。 五、调查软件 针对调查规模不断扩大的特点,本市对调查软件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开发出了企 业版调查软件,对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由企业直接上报软盘。市局负责下发SDMS3.0 和企业版调查软件。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一):《2000年度上海税收调查户数计划表》(略) (二):《关于1999年度税收调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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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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