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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14号
颁布时间:2001-02-12
2001年2月12日 浦税政[2001]14号 一分局、二分局: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 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税委办[2001]3号)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沪财法[2001]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上述文件 的要求通知有关企业到海关办理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 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 一批数量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1月21日 沪财法[2001]6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五分局、七分局: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 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税委办[2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 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到上海海关办理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 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 2001年1月2日 税委办[2001]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2001 年对部分进口商品继续实行限定用途、限定数量(以下简称“双限”)暂定税率。现 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与你省、市有关的,实行“双限”暂定税率的商 品、税则号列、税率、限定用途、第一批数量见附件,并已经通知海关总署(税委会 [2000]18号)。 二、2001年“双限”商品的税率和数量适用于2001年1月1日至200 1年12月3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商品。 三、有关“双限”暂定税率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通知。 四、按国家优惠政策进口“双限”商品时,可按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双 限”暂定税率两者取低计征进口关税,但不得在“双限”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 五、“双限”商品的具体进口数量仅在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双限”商品是 国家针对特定用途的减税进口商品,应加强对“双限”商品的检查、审核和监管工作, 严禁超量、倒卖和超范围使用。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不得收取费用。 六、请你们将以上情况分别通知有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可直接与企业所在地直 属海关联系。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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