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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对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9号颁布时间:2001-01-31

     2001年1月31日 浦税政[2001]9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一[2000]101号文《关于对重大市政工程 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在日常开具《证明单》时,也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口径进行操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0年12月8日 沪地税一[2000]10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大队: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重大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清理和检查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58号)精神,各分局对本市重大市政工项目进行了专项清 理,并向市局反映了专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见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市局下达计划中施工单位名单与企业实际名称不一致,如何开具《证明 单》的问题。   1.由于企业更改名称而造成名称不一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后,分局才能对总(分)包单位开具《证明单》。   2.由于企业改制造成其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变为一级法人的,若企业承接的项 目是总包的,则由建设单位补报改制后的分包单位名单,市局补发分包名单后方能开 具《证明单》;若企业承接的项目是分包的,则对改制后的分包单位视同转包应按规 定征收营业税,不能开具《证明单》。   3.由于建设单位直接与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而造成名单不 一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开具《证 明单》。   4.由于建设单位差错而造成名单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更名,报市税务局 批准后,方可开具《证明单》。   二、关于企业实际完工工作量超过市局下达计划(合同)工作量开具《证明单》 的问题。   对企业实际完工工作量超过市局下达计划工作量部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待 建设单位补报超计划完工工作量、市局发文下达后,再由主管税务机关补开《证明 单》并予以退税。   三、关于市局计划下达在后,企业开工在前,造成无法按正常时间顺序开具《证 明单》的问题。   由于计划部门计划立项在后或建设单位未及时上报施工单位名单,造成市局无法 下达计划工作量的,对施工单位已发生建安工作量,应先按规定征税。待市局计划下 达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再补开《证明单》,并予以退税。   四、关于对转包单位能否放宽政策开具《证明单》的问题。   为了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规范管理趋于一致,《证明单》开具范围仍适用于项 目的总、分包单位,对转包单位不能开具《证明单》。但对特殊情况,如发生的建设 总承包,可由分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作个案处理。   五、关于总(分)包项目中不属于建筑安装业务的工作量能否开具《证明单》的 问题。   对总(分)包项目中不属于营业税建筑安装业务的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货物、 劳务,不得开具《证明单》。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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