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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建筑安装、装演等工程取得的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3)216号
颁布时间:1993-12-07
1993年12月7日 沪税外(1993)216号 你局(93)徐税外字第7号《关于上海前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工工 程暂按收入50%征收工商统一税由》一文收悉。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建筑安 装、装潢等工程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可否扣除代购材料、设备等所垫付或转付的价 款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问题,经研究,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潢 等业务应就承包工程的全部业务收入征税,不应将承包工程中代购材料、设备所 发生的代垫、转付价款扣除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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