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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上海申永烫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化铝烫印箔产品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外(1993)141号
颁布时间:1993-07-29
1993年7月29日 沪税外(1993)141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112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上海申永烫 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化铝烫印箔产品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鉴于该公 司生产的电化铝烫印箔产品主要原料为涤纶薄膜、颜料及化工溶剂,主要由载体、 脱离层、铝层和粘结层四部分构成,生产工艺是在载体上逐层涂置各有关涂层, 其中,铝层需要在真空条件下使铝蒸发吸附于色层,该产品可用于印刷及塑料表 面的二次加工和装饰。该批复明确“对该公司生产的电化铝烫印箔产品可按‘其 他工业产品’税目依5%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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