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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资企业上海新浦装饰建材公司石膏制品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外(1993)83号
颁布时间:1993-04-27
1993年4月27日 沪税外(1993)83号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549号《关于对外资企业上海新浦装饰建材 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石膏制品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内称“……对该公司 生产的石膏板阴角线条等石膏制品可暂按‘其他工业产品’税目,依5%税率征收 工商统一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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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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