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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资上海东方万邦快递有限公司从事快递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适用税目税率及其他有关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3)124号
颁布时间:1993-06-28
1993年6月28日 沪税外(1993)124号 你局(93)徐税外18号《关于核定东方万邦快递有限公司工商统一税税率的 请示》收悉。关于对该公司从事快递业务取得的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目税 率的问题,根据原税务总局1958年7月21日(58)税政字第34号通知中有关精神, 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上述业务收入可暂比照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交通 运输部分”对邮电项目按2.5%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同时考虑到该类业务主要 以服务性质为主,因而,对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宜按生产性企业给予所得税有 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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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境外歌星、舞蹈演员等来本市演出取得的收入应依法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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