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3)181号
颁布时间:1993-06-12
1993年6月12日 沪税政一(1993)181号 近接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4号《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 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内称:“国务院已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 ‘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鉴于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 物品销售’与‘商品零售’同属商品销售行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我部决定, 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的税率,由 3%提高到5%”。 现将该通知精神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营业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