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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3)250号
颁布时间:1993-09-16
1993年9月16日 沪税政一(1993)250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80号《关于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 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内称:"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 51号《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中,'凡政策规定减免税 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各级包装进出口公司调拨出 口商品包装材料业务收入,从今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现将该《通知》精神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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