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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股份制企业资金帐贴花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税地(1993)48号
颁布时间:1993-04-12
1993年4月12日 沪税地(1993)48号 为配合本市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开展,上海市税务局曾以沪税地(1993) 2号《关于本市股份制企业资金帐贴花问题和印花税纳税违章处罚按新的“税收 征管法”执行的通知》,对股份制企业资金帐如何贴花作了规定,现经请示国家 税务局同意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本市施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其营业帐簿贴花范围是生产 经营用帐册。 凡记载股本、资本公积金的帐册,应按股本、资本公积金记载的总额分别依 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计税贴花。以后年度股本、资本公积金的总额应分别按年 初1月1日帐面记载金额就增加部分贴花。例某股份制企业第一次贴花时股本、资 本公积金的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和1,000万元,应贴花10,000元和5,000 元,到第二年股本和资本公积金总额分别为2,400万元和1,500万元时,只对 比第一次总额增加的400万元和500万元,按万分之五税率再分别贴花2,000元 和2,500元。 对记载股本、资本公积金的帐簿,不再按件(本)定额贴花。其它帐簿,是 指除记载股本、资本公积金以外的帐簿,仍按件(本)定额贴花5元。 二、股份制企业的营业帐簿应在启用时按上述规定办理贴花,以前对股本、 资本公积金帐簿尚未贴花的,应自文到之月起补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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