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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股份制企业资金帐贴花问题和印花税纳税违章处罚按新的“税收征管法”执行的通知
沪税地(1993)2号
颁布时间:1993-01-30
1993年1月30日 沪税地(1993)2号 近期,有些单位提出股份制企业的资金帐如何贴花以及1993年1月1日起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后,与原印花税纳税违章处罚规定不同应 如何掌握等问题。现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施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除固定资产帐仍按“印花税暂行 条例”规定贴花外,对条例未列举的资金帐暂缓征收印花税,待请示国家税务局 后再作通知。 二、从1993年1月1日起原印花税纳税违章处罚规定宜服从《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在处理纳税违章事例时按其罚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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