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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一(1995)52号
颁布时间:1995-10-11
1995年10月11日 沪地税一(1995)5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一(1995)40号《关于重新明确举办各类展览、展 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有分局来电询 问,要求对本市单位与外地单位联办取得的组办等收入的纳税地点问题,展览、 展销会主展场地的认定问题,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概念问题等予以进一步明确。 现按规定对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市单位或外地单位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的纳 税地点问题: 1.本市单位独自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应向其主管税务 机关缴纳营业税。 2.本市二家以上单位联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如果是分别收取组办等收入, 应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一家单位收取后再分成给其他联办单 位的,应由收取组办等收入的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他联办单位取得的 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如果以联办临时组委会来收取组办等收入,应由临时 组委会开具发票并向展览、展销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本市单位与外地单位联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如果是分别收取组办等收入, 本市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外地单位向展览、展销会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是本市单位收取后再分给外地联办单位的,则由本市单位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外地单位取得的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反之, 则由外地单位向展览、展销会场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本市单位取得 的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如果以联办临时组委会来收取的,应由临时组委会 开具发票,并向展览、展销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4.外地单位来沪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如果无本市单位参与联办的,则 应向展览、展销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组办等收入的营业税。 二、沪地税一(1995)40号文第二点中所称“主展场地”,是指举办开幕式的 展览、展销场地。如果临时组委会与主展场地不在同一地区,其税务征管应由主 展场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本条规定以及沪地税一(1995)40号文第二 条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仅适合外地来沪举办展览、展销会的外地单位以及本市无 主管税务机关的单位举办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本市有主管税务机关 的纳税单位取得的组办等收入应严格按沪地税一(1995)40号及本补充通知第一 条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三、沪地税一(1995)40号文及本通知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原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税收征收机关。 特此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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