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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15号
颁布时间:1994-07-19
1994年7月19日 沪税政一(1994)115号 顷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 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内称:“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 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决定从1994年l月l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 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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