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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95号
颁布时间:1994-06-01
1994年6月1日 沪税政一(1994)95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 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石油总公司及所属于公司,各基层供销社和上海市水产总公司 1993年底库存中计划内的平价、高价汽、柴油,作为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柴油, 不再补征消费税。对1993年底库存中议价部分的汽、柴油应如数补征消费税。 二、对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等中央部属单位1993年底库存中非统配的汽、 柴油应补征消费税。 上述单位非统配汽、柴油1993年底库存油量为负数的,则不再补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单位以外的一切经营汽、柴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1993年底的 库存汽、柴油油量,应全部补缴消费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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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地长途贩运户携货来沪销售应就地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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