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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国税沪进字第003号
颁布时间:1994-01-20
1994年1月20日 (1994)国税沪进字第00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明传电报”)和本市补充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明传电报”第一条所指的“产品类别”及“库存表”的“货物名称” 口径应与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认可的各该外贸企业1993年的出口退税申报表的 口径相一致。按本条要求填写的“库存表”总计数(总表)必须与企业《库存出 口商品明细帐》和《待运出口商品明细帐》1993年年末余额之和相一致。 二、按“明传电报”第一条规定和前述要求填写的“库存表”所列出口货物 的数量、金额减除按“明传电报”第二条规定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货 物库存表(分表一)所列的货物的数量、金额和“明传电报”第三条规定的199 3年4月1日以后购进而未取得专用税票的出口货物库存表(分表二)所列的货物 的数量、金额后的库存出口货物余额必须按数量、金额填列“库存表”(分表三)。 该表所列出口货物之数量、金额在1994年11月底以前在财务上实现出口销售的 可按1993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申办退税。 三、上述“库存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为: 总表数量、金额=分表一数量、金额+分表二数量、金额+分表三数量、金 额 四、表式要求。“库存表”的总表、分表一和分表二按附表一表式填列,分 表三按附表二表式填列。(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4)01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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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出口退税二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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