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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税务咨询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沪地税稽(1996)13号
颁布时间:1996-04-18
1996年4月18日 沪地税稽(1996)13号 近接不少单位来电反映,财政部在《两则》颁布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作了新的规定,作为税务咨询单位,原沪税稽(1992)35号 文明确规定比照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现应执行何种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办法不够明确,要求市局予以统一。经研究,考虑到税务咨询单位与会 计师事务所在单位性质、工作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比较类同,为平衡税基,加 强税收征收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本市税务咨询单位,可比照(1994)财会 协字第123号文附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本市税务咨询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可以 比照(1994)财会协字第124号文附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三、经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本市税务咨询单位,应按时向所在地税务 机关和市局稽管处报送会计报表。报表统一使用会所01表-02表,年度加送会所0 1表附表和会所02表附表。 四、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沪税稽(1992)35号文相应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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