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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6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40号
颁布时间:1996-04-22
1996年4月22日 沪国税流(1996)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决定从1996年起开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检)。根据《上海市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见附件),对1996年的一般纳税 人年检工作作如下布置: 一、所有原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要参加一般纳税人 年检。 二、1996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5月1日至6月30日止。从1996年7月1日 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领 购证(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在5月底前涉及调整户管的相关分局,对调整的户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的,其年检工作由接受户管的分局负责。如对这些纳税人在6月底前完成年检 有困难的,经市局同意可适当延长年检时间,但最迟不能超过8月底. 四、年检结束后,发给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或《年检结果通知书》并 在通知书上分别编号。编号统一为八位数字,前两位数为各区、县局的识别号( 各单位代码见附);后六位数为顺序号。顺序号从1开始,不得跳号,不得重复。 如直属一分局从41000001开始,按顺序编号。 《年检合格通知书》和《年检结果通知书》应分别编号。 五、《年检合格通知书》和《年检结果通知书》为一式五份由税政科填开。 填开后,一份留税政科、一份转稽管科、一份转发票科、一份转税务所、一份给 纳税人。发给纳税人的一份《年检合格通知书》应为彩印通知书。 六、《年检审批专用章》应由税政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七、年检合格标识由各税务分局凭市局税政一处的领用通知书,到市局票证 仓库领取。领取后应做好登记,并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集中年检结束后, 税政科应将使用结存情况于7月30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以后使用结存情况应 分别在1996年的10月底和1997年的2月底上报。 税务所应凭分局税政科的领取通知书到发票仓库领取,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做好领用存记录。 八、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凭《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税务登记 证》副本和《发票领购证(簿)》到主管税务所,由税务所在其两证(簿)上加 贴年检合格标识。 标识必须分别贴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页左上方空白处和《发票领 购证(簿)》“发票购买领用记录”第一页上方空白处。 九、对年检结束后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也应按年检的办法下发《年检合格 通知书》提供年俭合格标识,并按规定加贴。 十、1996年度一般纳税人的年检原则上由各分局税政科负责,对有些纳税人 的认定工作原由其他科(所)负责的,年检也仍可由这些科(所)进行,但必须 将年检结果汇总后抄送税政科,由税政科统一上报市局。 十一、对年检后取消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关科(所)应及时通 知税政科。由税政科相应调整一般纳税人的增减变化情况。 十二、今年年检结束后,各分局税政科应将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输入电脑, 并对今后的变化进行电脑管理。软盘由市局统一编制。 各单位应将年检情况汇总后,填报《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略),于7月3 0日前报市局税政一处。 十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参加年检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 表》时,应一次性支付年检工本费用50元整,税务部门应统一开具《上海市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定额发票》。 十四、关于税务部门收取的年检工本费用的管理办法,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附件: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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