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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16号
颁布时间:1995-01-29
1995年1月29日 沪国税流(1995)1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 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文中规定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这部分金银首 饰1994年度应交而未交的消费税必须在1995年4月5日之前全部征收入库,不得 拖欠。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9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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