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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73号
颁布时间:1995-12-07
1995年12月7日 沪国税流(1995)73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 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凡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 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可在1995年内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 二、该名单中有部分项目在印刷时有误,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予以更 正: 序号 更正项目的正确内容 141 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硅材料厂 142 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硅材料厂 156 LFUO35板式滤尘器 181 LMH552B、C型平网印花机 186 非结晶型山梨醇葡萄糖 189 聚氯乙烯糊树脂62GP 220 超低水泥沟料(SJC-IK,SK,BDIK,IR,3S) 229 录像机(SV-HD82,SV-SD50,SV-PD92) 234 95931Z001高级折叠涂布白纸板 上海星火制浆造纸厂 三、具体操作办法,市局将另行通知明确。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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