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统一征收土地使用费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5)3号
颁布时间:1995-02-06
1995年2月6日 沪地税地(1995)3号 自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 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税政二(1988)184号〕以来,各地执行情况 总的是好的,并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费。但仍有少数地方在处理征税和收费的关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税费征收政策,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租赁房屋(包括公管、系统房和私房)、场地(包括国有、集体土地) 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沪税政二(1988)184号文的精神,和《上海市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为避免对外商投资企业重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税务部门和土地 管理部门工作衔接,统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或使用)国内企事 业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场地按实际使用情况及合理分摊原则征收土地使用费后, 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出让(批租)土地的房屋和附着物,按出让(批租) 土地规定办理。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属福利企业要求免征城建等税的函》的复函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