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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安居房发展中心有关税收减免请示的复函
沪地税一(1995)22号
颁布时间:1995-05-14
1995年5月14日 沪地税一(1995)22号 上海安居房发展中心送来的沪安居房发(1994)第14号《关于确认上海安 居房发展中心部分税收减免的请示》收悉。 根据新税制实施后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对上海安居房发展中心的有关税 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对销售给个人的房产,可按零税率 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销售给单位用于安置解困户的住房,可给予免征投资方 向调节税的照顾,具体操作办法按沪税政一(1992)381号文(见《企业财税法 规选编》第10册第1112页)的规定办理。对建造的其他房产,必须按规定征收投 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安居房发展中心销售的房产,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但对以优惠价销 售给本市单位用于安置解困户的住房,可凭有关解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后,在1995年底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三、对安居房发展中心的所得税问题,应按规定计征。 四、对安居房发展中心以优惠价销售的用于解困,并且在标准面积内供给有 本市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的住房,可以免征契税,其他应一律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法规定处理。 六、以上解困标准,按人均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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