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47号
颁布时间:1995-09-14
1995年9月14日 沪国税征(1995)4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 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具体执行上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加盖的戳记章,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 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次的大小自行刻制(三资企业需中外文 对照)。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由各分局、区、县国家税务 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5)162号文“附件”的要求自行刻制。 三、“补充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需 在1995年9月30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好宣传和刻章、加盖戳记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62号)(略)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安居房发展中心有关税收减免请示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