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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78号
颁布时间:1996-12-25
1995年12月25日 沪地税一(1996)78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国税函(1996)679号《关于“免 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现将涉及营业税条例第六条中免征 博物馆门票收入有关内容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 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傅物 馆。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行营业 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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