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7)17号
颁布时间:1997-06-17
1997年6月17日 沪地税四(1997)17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 其帮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7)16号〕精神,对本市城镇私 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参加社会医疗费统筹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财 务列支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私营企业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确定的当年度本市私营企业职工 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总额5.5%比例计算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其中3%部分 在企业已按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2.5%部分在“管 理费用”中列支。 二、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确定的当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 及其帮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总额6.5%比例计算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 “营业费用”科目下设的“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列支。 三、本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需凭有关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和投保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 扣除。对超统一基数投保所缴纳的费用,私营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 业当年度福利费超标准支付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在“税后列支 费用”科目中列支。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承租、承包内资企业经营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