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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
沪财法(1997)11号
颁布时间:1997-12-15
1997年12月15日 沪财法(1997)11号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6年七 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5年底前颁发的2887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 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 14册的附录部分)。前段时间我们又对1996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 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 有我局补充意见的有关财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其中应予废止的有64件;自行失效的有62件。现将此批废止和失效的财税规范性 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望转知所属。 特此通知。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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